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志傑
- 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佩櫻
- 即被告
- 方博琦
- 即被告
- 劉孟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