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陳端宜
- 當事人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程源塑膠有限公司、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程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3 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上訴聲明第4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3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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