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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3抗告人黃仁傑

4

5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

6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

7民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8主文

9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10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11理由

12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13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

14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

15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16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17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

18民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

19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

20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21三、爰裁定如主文。

22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2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4法官杜惠錦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本件不得抗告。

27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11書記官林佳蘋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9年度民救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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