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非艱
- 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代理人
- 蔡毓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昱劭律師
- 相對人
-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謝承運律師
吳霈桓實習律師
徐睿
柯聖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吳『沛』桓」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霈』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