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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相對人
黃嘉能

 李宛霞

 黃梅雪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謝承運律師

吳霈桓實習律師

徐睿

柯聖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吳『沛』桓」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霈』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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