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阿布札比能源 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簡稱ADNOC)
- 法定代理人
-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 Hamad Salem Al Darei)
- 訴訟代理人
- 許綾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霈栩律師
- 被告
-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清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12月14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