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自由空間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楷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銓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政銓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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