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
- 原告
-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
- 被告
-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