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上訴 人 辰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美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