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家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詩淵
即被告
李建忠
即被告
漢勳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至5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1,200元(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5號案卷第12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63元;上訴聲明第6至7項屬非財產權之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9,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763元(計算式:143,763+9,000=152,7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