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侯家羚、徐旭東
- 原告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詩淵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家羚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曾詩淵 李建忠 漢勳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至5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1,200元(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5號案卷第12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63元; 上訴聲明第6至7項屬非財產權之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9,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763元(計算式:143,763+9,000=152,7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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