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家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詩淵
- 即被告
- 李建忠
- 即被告
- 漢勳資訊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至5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1,200元(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95號案卷第12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63元;上訴聲明第6至7項屬非財產權之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9,0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763元(計算式:143,763+9,000=152,7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