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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上訴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被上訴人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誼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0年1月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此有上訴人之民事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可證。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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