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陳智偉、智融全球有限公司、林祥傳、WiseTech Global Limited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 訴 人 智融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祥傳 被 上訴 人 WiseTech Global Limited(澳大利亞商慧諮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White 送達代收人 李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規定)。本件上訴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經本院110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10年12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21頁、327頁),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