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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

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蔡惠如彭洪英

上訴人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訴人
智融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祥傳
被上訴人
WiseTech Global Limited(澳大利亞商慧諮環球有
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White
送達代收人
李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網域名稱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規定)。本件上訴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經本院110年12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10年12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21頁、327頁),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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