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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3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

4

5兼法定代理人王雪玲

6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間

7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8月19日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9本院裁定如下:

10主文

11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12伍仟參佰零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13理由

14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15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16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17,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18項定有明文。

19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提起

20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

21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潔貝菈國際生技

22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

23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300,000元=2,950,000元

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25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

26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7三、爰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7不得抗告。

8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9書記官林佳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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