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政傑即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
- 訴訟代理人
- 侯慶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文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雅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丹麥商‧樂高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LEGO JURIS A/S)
- 法定代理人
- Robin Lynne Smith、Ying Jiang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
蘇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之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20萬元、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