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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碧瑩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政傑即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玲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丹麥商‧樂高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LEGO JURIS A/S)
法定代理人
Robin Lynne Smith、Ying Jiang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

蘇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之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20萬元、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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