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懷德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聲明第三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