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懷德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聲明第三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