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廖學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5號 原 告 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中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蘇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壘律師 被 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坤 被 告 科研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原告為使請求聲明具體明確,分別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更正原起訴聲明第3、4項文字(本院卷二第22頁)、同年3月4日補充關於線上商城及Facebook粉絲團網址如附表二、3、4所示(本院卷二第55至5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屬訴之變更追加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6年2月2日成立線上商城,於同年11月24日成立「科 研市集」Facebook粉絲專頁(甲證2。證據編號及所在頁碼 如附表一),並於107年1月22日正式使用「科研市集」作為線上商城之名稱(甲證3)。原告努力維護其營業及服務品 質,使「科研市集」成為著名商標、著名表徵。嗣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第0203124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1)、第02031242商標在案(下稱系爭商標2,合稱「系爭二商標」,甲證4)。 ㈡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部分: 系爭二商標均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3款、第30條第1項第4、10款之應撤銷原因,詎被告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下稱 科研市集公司)明知系爭二商標為原告著名之註冊商標,卻繼續使用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情形,原告得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 之請求。又被告科研市集公司及被告銳隆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銳隆公司,合稱「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並於線上商城左 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甲證11),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同法第68條第3款之情形,原告得依同法第69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又被告銳隆公 司之甲證38、39網頁,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同法第68條第3 款之情形,原告得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銳 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 ㈢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部分: 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系爭「科研市集」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以著名之原告表徵,於同一服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且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之情形,原告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又被 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且於線上商城左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 司」字樣(甲證11),以著名之原告表徵,於同一服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並於線上商城販售商品、圖片、排版及内容,以及被告銳隆公司申請甲證12、14之商標,並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均屬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有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之情形,原告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㈣聲明:如附表二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系爭二商標不具有先天識別性、亦未取得後天識別性,並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歐陽坤前於107年9月18日申請號107061255號「科研市集」完全相同,且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高 度重疊,而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3款、第30條第1項第4、10款之應撤銷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㈡商標法部分: 系爭二商標並非著名註冊商標,被告科研市集公司僅使用「科研市集」作為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並無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第68條第3款之情形,且「科研市集」為被告二公司先使用,而有同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又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 ),並於線上商城左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甲證11),並無同法第68條第3款之情形,且「科研市集」 為被告二公司先使用,有而同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又被告銳隆公司之甲證38、39網頁,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上開【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文字說明為商標,非屬使用系爭商標「科研市集」之行為,且有同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原告不得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 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 ㈢公平交易法部分: 「科研市集」並非著名之表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此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被告二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及線上商城(甲證11),以及被告銳隆公司申 請甲證12、14之商標,並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均無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亦未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即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之情形。故原告不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 ㈣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附表三所示,至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附表四(本院卷三第19至27、41、45頁)。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商標法部分: 1.應適用的法令: ⑴系爭二商標均於107年12月6日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於108 年12月16日註冊並公告(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甲證4) ,依商標法第50條、第62條規定,系爭二商標有無不具識別性之應撤銷原因,應以註冊公告時之規定即現行商標法為斷。 ⑵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又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 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至判斷有無識別性之時點,因第29條第1項明文規定:「商標有下列不 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未如第30條第2 項就部分不得註冊之事由特別規定以申請註冊時為準,且系爭二商標業經准許註冊,故其是否具識別性(含先天及後天識別性),即應以核准註冊審定時即108年12 月16日為判斷之基準時點,而第29條第2項僅係規定雖 有第1項第1、3款不具識別性,如經使用而取得後天識 別性者,仍得准予註冊,非謂判斷是否成為消費者認識來源的指示即以「訴訟言詞辯論終結時」為事實基準。原告所舉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 結果提案三,係針對「課予義務訴訟」所為之法律見解討論,亦即「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經智慧財產局駁回,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申請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本件系爭二商標業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審定之情形有別,故原告主張審酌是否符合後天識別性之事實基礎時點,應包含系爭商標註冊日後(即108年12月16日)之證據資料等等(本院卷四第119至122頁),即 非可取。 ⑶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此一商標識別功能的發揮,更是維護現代自由競爭市場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機制。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具有識別性,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關於識別性之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即具有識別性。故實務上判斷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應考量個案之情況,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因素,綜合判斷之。又描述性或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之標識,如經申請人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則該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得准予註冊。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應就申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審查是否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並衡酌個案實際交易市場的相關事實綜合審查,是否已使我國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來源之連結(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1號、108年度判字第566號、109年度上字第581、994號判決參照)。 2.系爭二商標均不具先天識別性: ⑴系爭二商標圖樣均由單純中文標楷體由左至右「科研市集」所構成(如附圖1所示),別無其他圖案設計,原 告亦自陳「科研市集」係結合自既存之「科研」與「市集」(本院卷四第114頁第23行至第115頁第1行),其 中「科研」一詞,雖未編於國語辭典修訂本,然科技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乙證2),是以「科研」為科學技術研究或科學研究之 簡稱。而「市集」一詞,參酌原告所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意義:「在固定時間、地點,進行貨物買賣的場所。後亦指人口聚集地、商業中心。」(本院卷一第472頁),可知「市集」之字義,係指貨物買賣、 商品交易的場所,隨著現今資訊科技進展飛快,交易模式已不限於實體場所,亦可涵蓋網路、數位之虛擬場所。復參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自105年起至108年8月間開辦科普活動計畫,舉辦「科學市集」、「科普 市集」等活動,亦在國內各級學校等處擺設攤位、公開展出(乙證4)等情。故系爭商標1指定使用於第35類「網路購物」、第40類金屬處理等服務(詳如附圖1-1所 載),系爭商標2指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等、第9類心管、試管、實驗用玻璃瓶等、第35類五金零售批 發等及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等商品及服務(詳如附圖1-2所載),系爭二商標之整體圖樣即標楷體之純文字 「科研市集」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易將之理解成其為科學研究相關器材等商品或所提供販售之商品與科學研究相關或係提供科學研究相關服務,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不具識別性。 ⑵原告主張系爭二商標指定於線上商城係強調原告之線上商城就好似夜市、市場一般,供消費者購買實驗器材之平台,屬暗示性標識而具有先天識別性;「市集」呈現於一般人腦海中者應是無數攤販與熙來攘往客人所構成的情景,相較原告提供之商品與服務呈現專業、高科技之商業印象,顯與「市集」予人之原始概念有所出入,「科研市集」雖結合自既存之「科研」與「市集」,然其結合之巧思已產生首創而獨特的意涵,而具有識別性;系爭商標「科研市集」於第1、9、35類為具先天識別性之暗示性標識,於第42類為具先天識別性之任意性標識等等(本院卷一第472頁,本院卷四第113至116頁) 。惟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係以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依歸,系爭二商標並未指定於線上商城,原告顯有誤解。再者,消費者對於「科研」之中文文義,並無難以理解之處,進而配合消費者對於「市集」之文義理解,則以「科研市集」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附圖1所示 之商品及服務,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易將之理解成可供購買實驗器材等市集處所,乃對商品或服務之描述標識,是以對消費者而言,「科研市集」僅係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之相關資訊,消費者無從藉由「科研市集」來正確識別如附圖1所示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來源,並非 暗示性或任意性商標。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可取。⑶原告又主張割裂「科研」、「市集」分別判斷,已違商標識別性審查原則,復未就系爭商標「科研市集」提出其為說明用語之任何證據資料以資佐證;以「科研市集」於Google搜尋結果全部皆與原告有關(除參加人資料),故「科研市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等等(本院卷四第112至113頁)。然被告所提乙證2、4足可佐證國內使用「科研」、「市集」之情形,且消費者連續唱呼「科研市集」4字,因「科 研」、「市集」各具其字義,可個別理解此二語詞後再連結完整認知其意義,乃消費者語言習用之方法,確符商標圖樣整體判斷之原則。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3.系爭二商標均不具後天識別性: ⑴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應就申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審查是否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並衡酌個案實際交易市場的相關事實綜合審查,是否已使我國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來源之連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1號判決參照)。準此,原告應就系爭二商標於註冊時即108年12月16日已具後天 識別性乙節負舉證之責。 ⑵原告主張自107年1月22日使用「科研市集」作為線上商城名稱起即投入大量資金、時間宣傳(甲證20至23),積極參與年會(甲證24),且於108年1月起即與多所大專院校簽署特約合作契約書(甲證25),且原告商城之會員人數、訂單數量、網頁瀏覽量及曝光量、Facebook粉絲團觸及人數(甲證27)、訂閱人數於註冊公告時均達一定水準,智慧局亦以上開證據認定系爭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准予註冊等等(本院卷一第472至473頁、本院卷二第66頁、本院卷四第117至122頁)。惟甲證20至甲證27部分為108年12月16日註冊後之證據資料;甲證20為原告所謂廣告之明細、付款證明,委託訴外人約書 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申請臺北市產業發展局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計畫而委託設計LOGO、Line貼圖、包裝等視覺設計、品牌形象影片及科普系列影片拍攝等委託勞務合約書、報價單與統一發票,各年會參展攤位、廠商設攤贊助,印製活動DM、活動立牌、活動展價圖、活動海報、信封、活動背板、貼紙、年會用抽獎券、優惠券、氣體吊牌、資料夾、會員卡片、信封、科研小錢包、科研禮物卡印刷、PVC支票球、打氣機、紙 箱、膠帶、廣告費等發票,部分日期為系爭二商標註冊之後,且無從判斷其上是否使用系爭二商標之圖樣;甲證21之廣告海報、甲證22之電子郵件廣告、甲證23之實體優惠券、甲證24之參與年會照片,均非使用系爭二商標之「科研市集」純文字圖樣,而係「科研市集」與燒杯圖案、外文「SCIKET.COM」結合之圖樣,或「科研市集」與二斜線設計圖、外文「SCIKET」結合之圖樣(如附圖2);甲證25之特約學校簽署合約約定由原告提供 各項產品或服務,無足認定有使用系爭二商標「科研市集」圖樣之情形;甲證26、27為原告成立「科研市集」線上商城(甲證3)及FB粉絲團(甲證2)之後臺數據,部分日期為系爭二商標註冊之後,且觀諸甲證2、3所使用之商標圖樣亦為「科研市集」與燒杯圖案、外文「SCIKET.COM」結合之圖樣,或「科研市集」與二斜線設計圖、外文「SCIKET」結合之圖樣(如附圖2),亦非系 爭二商標之圖樣。故甲證20至27均無法證明原告於系爭二商標108年12月16日註冊時即已經原告長期反覆使用 ,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 ⑶原告所援引之行政訴訟理由狀(本院卷三第273至309頁)及甲證37-4至甲證37-39: ①甲證37-3至37-6、37-18為原告於系爭商標2申請註冊及異議階段所提之書狀,與其就被告註冊第02118621號商標所提評定答辯書,縱使智慧局先前以後天識別性准許系爭二商標之註冊(甲證4),因被告於本件 民事訴訟提出系爭二商標之無效抗辯,本院即應審酌原告所提之商標使用證據資料,自行判斷其有效性。②甲證37-7、37-8、37-9、37-11、37-12、37-13A、37- 13B、37-13E、37-13F、37-13H、37-13I、37-13U、37-13V、37-13W、37-14所使用之商標圖樣為「科研市集」與燒杯圖案、外文「SCIKET.COM」結合之圖樣,或「科研市集」與二斜線設計圖、外文「SCIKET」結合之圖樣(如附圖2),並非系爭二商標之圖樣;甲 證37-10、37-15、37-16、37-17,未見系爭二商標之圖樣。因此,以上皆非系爭二商標之使用資料。 ③前開行政訴訟理由狀第20至32頁(本院卷三第292至30 4頁)及甲證37-20至37-39,係原告主張自系爭商標2註冊後之持續經營情況,因其日期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108年12月16日),自不得以之作為認定系爭二 商標於註冊時業經原告廣泛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據。 ⑷綜上,原告未能證明系爭二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註冊時 業經其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而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後天識別性之情事。 4.綜上所述,系爭二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准註冊之情形,復未取得同條第3項所定之後天識別性, 被告抗辯系爭二商標有應撤銷之原因,即屬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 中不得對於被告主張商標之權利。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甲證5)有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第68條第3款之侵害系爭二商標權情事,被告二公司 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並於線上商城左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司」 字樣(甲證11),有同法第68條第3款之侵害系爭二商標 權情事,被告銳隆公司之甲證38、39網頁有同法第68條第3款之侵害系爭二商標權情事,均無理由。 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2.參諸公平交易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22條第2項之理由:「五、本條所保護之表徵倘屬已註冊商標,應逕適用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再於本法重複保護,為資明確,爰增訂第二項。」原告雖主張「科研市集」為其著名表徵,惟原告已依法註冊取得「科研市集」之系爭二商標權,依前開規定,自無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故原告主張「科研市集」為其著名表徵,進而主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甲證5)、被告二公司之「科研市集有 限公司」Facebook粉絲團(甲證6)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等等(附表四之爭點二、㈡1.、㈢1.、㈣1 .),即屬無據。 ㈢公平交易法第25條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規定係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參照)。 2.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甲證5)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系爭「科研市集」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係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等等(附表四之爭點二、㈡2.)。惟被告科研市集公司於108年1月2日設立,而系 爭二商標雖於107年12月6日申請註冊,但於108年12月16日始准許註冊並公告。又如前第五、㈠、2.、3.項所述 ,「科研市集」係結合自既存之「科研」與「市集」,且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另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自105年起至108年8月間舉辦「科學市集」、「 科普市集」等活動,亦在國內各級學校等處擺設攤位、公開展出等情,故「科研市集」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易將之理解成其為科學研究相關器材等商品或所提供販售之商品與科學研究相關或係提供科學研究相關服務,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認識「科研市集」為表彰原告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不具先天識別性,原告復未能證明系爭二商標「科研市集」之純文字圖樣於108年12月16日註冊時已 取得後天識別性。則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以「科研市集」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難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有何攀附原告商譽或榨取其努力成果之情形。 ⑵綜上,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原告不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 3.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 acebook粉絲團(甲證6),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等等(附表四之爭點二、㈢2.)。惟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以「科研市集」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因系爭二商標不具識別性,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不得主張商標權,即無侵害商標權之可言,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已於前述,故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即屬正當。又觀諸原告之Facebook粉絲團(甲證2 )於上方標示「科研市集」與二斜線設計圖、外文「SCIKET」結合之圖樣,於中間「關於」欄記載「兩位創辦人成立勢得科研(STAREK Scientific)......」;而被告二公 司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35),於左上方、上方、 左欄均載明「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且標示「RL ruilong銳隆光電」、「地址: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三段586 號14樓之1」、「燒杯圖、科研市集有限公司sci-study」、「燒杯圖、科研材料市集」等圖樣,於右欄「Our story」記載:「科研市集有限公司-本公司隸屬於銳隆集團...」,客觀上足使瀏覽者明確知悉此粉絲團之建置及維護 主體為銳隆光電集團之被告科研市集公司。再比對兩造之Facebook粉絲團(甲證2及甲證6),其欄位設計、項目、內容編排與整體設計風格均不相同,瀏覽者應無可能發生混淆誤認甲證6與甲證2為同一來源之情形,難認被告二公司有以甲證6之Facebook粉絲團攀附原告商譽或榨取其努 力成果之行為。 ⑵綜上,被告二公司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原告不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4.被告二公司於線上商城(甲證11)、申請商標(甲證12、14)、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部分: ⑴線上商城(甲證11)部分: ①原告主張被告二公司之線上商城販售商品、圖片、排版及内容,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等等(附表四之爭點二、㈣2.),原告固提出甲證3(原告「科研市集」線上購物商城)、甲證9(原告與被告二公司於108年8月前線上商城擷圖比較)、甲證36(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73號起訴書 )及甲證40(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0年 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為證,惟被告既有爭執原告 網頁之完成日期(本院卷四第148至149頁),原告即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②經核閱甲證3右下方之日期為「2020/9/22」,甲證9中有 關原告「科研市集」線上購物商城之網頁則未見其日期,無從認定此部分原告網站內容於被告二公司之線上商城在108年8月時即已存在。至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所主張之著作係其「科研市集」購物網站中之A.「橫幅圖片1」、「橫幅圖片2」、「橫幅圖片3」、「急速到貨」 、「標籤圖片」、品牌LOGO,B.「購物相關」常見問題頁面,及C.「關於我們」頁面: A.部分:業經檢察官認定僅版面配置有些許相像之處,但其文字、美術、圖形等均顯不相同,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本院卷二第191至192頁)。 C.部分: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完成日期或登載於網站之時間,故苗栗地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卷四第59至60頁)。 B.部分:「據爭網站(即原告「科研市集」購物網站)之全球WHOIS查詢網頁資料(陳證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天正聯合事務所110年度北 院民公彭字第190355號網頁體驗公證書(陳證4)附 件、110年度北院民公彭字第190555號網頁體驗公證 書(陳證6)附件」,經苗栗地院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並以之認定原告於107年2月12日完成與該案之據爭著作相似之著作,於108年3月3日完成該案之據爭著 作(即據爭網站之「購物相關」常見問題頁面),因時間上均早於被告銳隆公司之demo網站的網站框架架設完成之日期,是據爭著作完成時間早於被告銳隆公司購物網站之系爭著作(即「購物相關」頁面)(本院卷四第45至46、49至50、53、59至60頁),然被告具體指摘原告於刑案所提供之據爭網頁並無任何文字內容,Bitbucket之最近更新日期「Last updated 0000-00-00」係於原告提起告訴、偵查開庭後,而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並未提出前開陳證2、4、6之證據資 料,故本院無從僅依上開刑事判決之認定遽認原告主張屬實。 ③此外,原告提出甲證9比對兩造於108年8月前線上商城擷 圖比較,主張首頁之banner(即原告提出上開刑事告訴時所謂「橫幅圖片」)、急速到貨頁、品牌Logo、常見問題頁有抄襲問題,然現今企業藉由網站經營線上商城之模式所在多有,而網頁設計為充分呈現企業商品或服務特質並滿足客戶需求而有不同版型選擇,首頁為客戶或瀏覽者首先接觸之頁面,常見於左上方或頁首(header)、頁尾(footer)標識該事業的名稱或標識,並於上方以快速視窗或數張橫幅banner輪播核心理念或重要訊息,其下頁面提供各類選單(下拉式、開左、右側欄位、快捷列、快速選單等),至內頁(即首頁以外之網頁)或為節點頁或為內容頁,端視各企業之設計,無從僅以網站版型設計近似或雷同,即指為抄襲。再者,從甲證8、9、10、11均載明「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且標示「RL ruilong銳隆光電」、「地址: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三段586號14樓之1」、「燒杯圖、科研市集有限公司sci-study」、「燒杯圖、科研材料市集」等圖 樣,客觀上足使瀏覽者明確知悉此網頁之建置及維護主體為銳隆光電集團之被告科研市集公司,至訴外人歐建隆雖於另案刑事著作權案件警詢時稱:「...我在網站 正式上線時,歐陽坤請我們改成科研市集,我就問歐陽坤一定要一樣嗎?因為我覺得很奇怪。歐陽坤說沒問題、他們公司就叫做科研市集。」(甲證33第7頁第26行 以下),然「科研市集」本為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於網站上標識其公司名稱,自屬有據。故難認被告二公司之線上商城有攀附原告商譽或榨取其努力成果之行為。 ⑵申請商標、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銳隆公司申請甲證12、14之商標,並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係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顯失公平之行為等等(附表四之爭點二、㈣3.)。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歐陽坤前於107年9月已申請「科研市集」商標,經智慧局於108年7月10日以不具識別性為由而核駁註冊在案,原告於107年12月6日申請系爭二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准許註冊並公告,其後被告銳隆公司陸 續申請甲證12、14之商標(附圖3-1、3-3至3-5)。然「 科研市集」不具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已於前述,原告指稱被告搶註「科研市集」商標,即有未妥,且為使消費者區識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本可設計具有識別性之標識而申請商標註冊,此為商標法制促進市場自由競爭之重要關鍵,而商標採審查制度,除由智慧局就申請案審查把關外,亦藉由公眾審查制度,以異議、評定及廢止等程序重行檢視已准註冊之商標有無法定不准註冊或廢止之情形,以彌補智慧局於申請階段審查之不足。故被告銳隆公司申請甲證12、14之商標,或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本屬商標法允許之正當行為,難認有何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之行為。 ⑶綜上,被告二公司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原告不得依同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㈣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科研市集」之表徵乃已註冊之商標,應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適用,且被告二公司亦無違反同法第25條之行為,故原告依同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 規定,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均無理 由。 六、結論: 從而,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29條 前段、第33條規定,為附表二所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又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即無必要逐一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一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55號請求排除商標權侵害事件 證據編號一覽表 造別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原告 甲證1 (原證1) 原告公司登記資料 本院卷一 37-38 甲證2 (原證2) 原告成立之「科研市集」FB粉絲團 39-40 甲證3 (原證3) 原告成立之「科研市集」線上購物商城 41 甲證4 (原證4) 第0231241、0000000「科研市集」商標資料(系爭商標1、系爭商標2) 43 甲證5 (原證5) 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登記資料 47-48 甲證6 (原證6) 被告二公司成立之「科研市集有限公司」FB粉絲團 49-50 甲證7 (原證7) 原告與被告二公司線上商城服務項目比對 51 甲證8 (原證8) 108年度民公彭字第77288號公證書(即被告二公司於108年8月前線上商城擷圖) 53-143 甲證9 (原證9) 原告與被告二公司於108年8月前線上商城擷圖比較 145-157 甲證10 (原證10) 108年度民公彭字第77311號公證書(即被告二公司於108年8月搬遷網址後線上商城擷圖)。 159-189 甲證11 (原證11) 被告二公司成立之線上商城現況擷圖 191 甲證12 (原證12) 被告銳隆公司申請「銳隆科研市集」商標資料 193-194 甲證13 (原證13) 被告銳隆公司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資料 195-215 甲證14 (原證14) 被告銳隆有限公司申請「銳隆科研」、「銳隆市集」、「銳隆科材市集」商標資料 217-221 甲證15 (原證15) 消費者混淆誤認結果整理 223-231 甲證16 (原證16) 原告向會員寄發之聲明稿 233 甲證17 (原證17) 原告線上商城後臺數據(會員資料)擷圖 本院卷一 235 甲證18 (原證18) 學校單位客戶清單資料 237-238 甲證19 (原證19) 原告線上商城後臺數據(訂單資料)擷圖 239 甲證20 (原證20) 109年9月28日止原告投入廣告花費整理 241-305 甲證21 (原證21) 廣告媒體合約書及第643號公車廣告實照 307-309 甲證22 (原證22) 電子郵件廣告寄發情形整理 311-323 甲證23 (原證23) 108年9月起實體優惠券寄發情形整理 325-345 甲證24 (原證24) 原告參與年會實照 347-354 甲證25 (原證25) 特約學校簽屬合約 355-365 甲證26 (原證26) 原告成立之「科研市集」線上商城後臺數據(網頁瀏覽量及網頁曝光) 367-372 甲證27 (原證27) FB粉絲團後臺輸出之Excel檔案光碟一片(108、109年後臺數據)。 373 甲證28 (原證28) 原告成立之「科研市集」youtube頻道 375-377 甲證29 (原證29) 「科研市集」youtube影片經中天新聞撥放之翻拍畫面 379 甲證30 (原證30) 「科研市集」youtube影片經網路媒體轉發之擷圖 381-387 附圖 時間流程圖 480 甲證31 (原證31) 109年度北院民公彭字第170139號公證書影本 485-496 甲證32 「RL RUILONG 銳隆光電」商標之註冊資料 本院卷二 59-60 甲證33 另案刑事著作權案件歐陽坤與歐建隆109年1月7日之偵查筆錄 91-100 甲證34 另案刑事著作權案件歐建隆所提供之網站建置合約書 本院卷二 101-144 甲證35 被告二公司所成立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擷圖補充 145-187 甲證36 另案刑事著作權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773號起訴書。 189-193 甲證38 以「科研市集」為關鍵字之google搜尋頁面結果影本 409-411 甲證39 被告銳隆公司官方網頁頁面擷圖 413-415 甲證37 111.1.11陳報狀所附系爭商標2之行政訴訟理由狀附件 證據名稱或內容及待證事實對照表 本院卷三 311 甲證37-3 (甲證3) :註冊第02031242號商標訴願參加申請書暨意見陳述書 313-329 甲證37-4 (甲證4) :商標註冊申請案第108880432號申復理由書 331-358 甲證37-5 (甲證5) :註冊第02031242號商標異議第一次答辯理由書 359-383 甲證37-6 (甲證6) :註冊第02031242號商標異議第二次答辯理由書 385-398 甲證37-7 (甲證7) :印製有系爭商標之出貨單、採購單、報價單 399-401 甲證37-8 (甲證8) :Email簽名檔 403-404 甲證37-9 (甲證9) :相關消費者對科研市集品牌之討論 405-414 甲證37-10 (甲證10) :各大學特約學校合作契約 415-424 甲證37-11 (甲證11) :台安傑天使投資評論 425 甲證37-12 (甲證12) :2018年12月3日公車廣告 427-431 甲證37-13A (甲證13A) :科研市集介紹影片2019(與甲證32B同) 433 甲證37-13B (甲證13B) :2018年10月12日鍍膜年會活動資料 435-448 甲證37-13E (甲證13E) :2018年11月9日化工年會活動資料 449-460 甲證37-13F (甲證13F) :2018年11月16日材料年會活動資料 461-467 甲證37-13H (甲證13H) :2018年12月8日化學年會活動資料 469-481 甲證37-13I (甲證13I) :2019年1月18日高分子年會活動資料 483-496 甲證37-13U (甲證13U) :2019年11月1日真空年會活動資料 497-500 甲證37-13V (甲證13V) :2019年11月8日化工年會活動資料 501-502 甲證37-13W (甲證13W) :2019年11月7日鍍膜年會活動資料 503-504 甲證37-14 (甲證14) :獲選獎項 505-515 甲證37-15 (甲證15) :廣告投資金額 517-518 甲證37-16 (甲證16) :107年至10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19-527 甲證37-17 (甲證17) :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台灣商標評定答辯-附件3 529-539 甲證37-18 (甲證18) :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台灣商標評定答辯書 541-569 甲證37-19 (甲證19) :註冊後之售貨單、採購單、報價單 571-573 甲證37-20 (甲證20) :商標註冊後與往來業者之通信 575-576 甲證37-21 (甲證21) :2020_dcard科研市集討論_台大七年級生創科研界的Amazon-臺灣大學板_Dcard 579-586 甲證37-22 (甲證22) :台大七年級生創研界的Amazon科研市集三年破億年營收-風傳媒 581-586 甲證37-23 (甲證23) :Dcard討論科研市集_學校裡的販賣機_有趣板_Dcard 587-591 甲證37-24 (甲證24) :科研市集筆記本 593-600 甲證37-25 (甲證25) :風傳媒新聞_偉大科學發明起源「實驗紀錄本」賣到缺貨科研市集搶佔實驗室耗材品牌心佔率 601-604 甲證37-26 (甲證26) :實驗記錄本_經濟日報新聞_實驗室神隊友!科研市集創辦人分享經營心法 605-607 甲證37-27 (甲證27) :實驗記錄本新聞_實驗室耗材電商如何打品牌?科研市集創辦人分享B2B行銷心法 609-610 甲證37-28 (甲證28) :實驗記錄本_實驗室耗材電商如何打品牌?科研市集人創辦人分享B2B行銷心法 611-613 甲證37-29 (甲證29) :提袋、馬克、杯墊、line貼圖 615-618 甲證37-30 (甲證30) :註冊後廣告投資金額 619-621 甲證37-31 (甲證31) :2021年1月8日公車廣告 623-626 甲證37-32A (甲證32A) :Youtube行銷影片 627-630 甲證37-32B (甲證32B) :科研市集形象影片(與甲證13A同) 631 甲證37-32C (甲證32C) :2020真空年會活動資料 633-635 甲證37-32D (甲證32D) :2020年11月6日材料年會活動資料 637-647 甲證37-32E (甲證32E) :FITI科技部創新創意競賽相關資料 649-651 甲證37-33 (甲證33) :科研市集贊助獎學金公告 653-658 甲證37-34 (甲證34) :科研市集合作日光國際企業 659-662 甲證37-35 (甲證35) :全台大學理工系都是他客戶!科研市集用電商解決實驗室痛點 663-669 甲證37-36 (甲證36) :不必再等業務報價、隨時下單!科研市集一站購足實驗室用品 671 甲證37-37 (甲證37) :科研市集MRO採購企業數位轉型 673-675 甲證37-38 (甲證38) :YEZ國際加速器媒合7家新創洽接國內外資本 677-679 甲證37-39 (甲證39) :科研市集助攻企業強化MRO管理,Sciket Business平台加速採購流程迎向數位轉型_TechNews科技新報 681-683 甲證40 歐陽坤抄襲原告科研市集網站的著作權刑事判決_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判決 本院卷四 45-89 被告 乙證1 銳隆光電企業社登記資料 本院卷一 433-435 乙證2 「科研」用語相關資料 437-441 乙證3 系爭商標申請前實際使用之圖文 443 乙證4 科技部主辦之科學市集、科普市集之活動資料 447-458 乙證7 「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233 乙證8 智慧局108年5月24日(108)慧商00450字第10890501130號函查詢結果 235 附表二(原告之聲明,本院卷一第11至12頁、本院卷二第22、55至56頁、第201至203頁) 1.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科研市集」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其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科研市集」字樣之名稱。 2.被告銳隆公司及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科研市集」字樣之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科研市集」字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科研市集」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 3.被告銳隆公司及被告科研市集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歷審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判決主文內文,以新細明體十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全國第十版前之適當版面壹日。被告銳隆公司並應於其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ruilong-glass.com/)、被告銳隆公司及被告科研市集 公司應於其Facebook粉絲團頁面(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E7%A7%91%E7%A0%94%E5%B8%82%E9%9B%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0-000000000000000/)、線上商城(網址:https://www.sci-study.com/)刊登本件歷審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判決全文6月。 4.就聲明第1、2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三第19至27、41、45頁) (一)原告於105年11月10日設立(甲證1)。 (二)原告於106年11月24日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2)。 (三)原告於107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線上商城(網址:https://www.sci-study.com/)(甲證3)。 (四)原告於107年12月6日申請系爭二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 註冊公告(甲證4,附圖1)。 (五)被告科研市集公司107年12月21日提出設立申請,並於108年1月2日核准設立(甲證5)。 (六)被告二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E7%A7%91%E7%A0%94%E5%B8%82%E9%9B%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0-000000000000000/) 於108年1月4日建立(甲證6)。 (七)被告二公司於108年8月間成立線上購物商城(甲證8至11 、33、34)。 (八)被告銳隆公司於108年7月31日申請「銳隆科研市集及圖」商標(甲證12,附圖3-1)。 (九)原告於108年8月22日以被告銳隆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歐陽坤違反著作權法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773號),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於111年1月20日以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判決歐陽坤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折算1日,被告銳隆公司則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罰金50,000元(甲證40)。 (十)被告銳隆公司及歐陽坤於108年10月31日申請「RLruilong銳隆光電」商標(甲證32,附圖3-2)。 (十一)被告科研市集公司於109年3月11日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 (十二)被告銳隆公司於109年8月7日申請「RL銳隆科研及圖」 、「RL銳隆市集及圖」、「銳隆科材市集」商標,並於110年2月1日公告註冊(甲證14,附圖3-3至3-5)。 (十三)原告109年12月21日日爭點整理狀第12頁之第四項時間 流程圖(本院卷一第480頁),其中不爭執事項二、三 、十、十一、十二部分增删、更正如前所示。 (十四)被告銳隆公司的前身銳隆光電企業社成立於98年8月31 日(乙證1)。 (十五)甲證1至14、20至21、23至25、28至30、34、38至39形 式上真正,其中甲證38至39經本院於110年8月2日勘驗 (本院卷2第465頁第5至15、21至23行、丁證1至3), 本院於111年3月16日再度勘驗(本院卷4第103頁第16至24行、丁證4、5)。 附表四(兩造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三第19至27、41、45頁) 一、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部分: ㈠系爭商標1有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3款、第30條第1項第4、10款之應撤銷原因? ㈡系爭商標2有無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 1、3款、第30條第1項第4、10款之應撤銷原因? ㈢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甲證5)部分: 1.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⑴系爭二商標是否為著名註冊商標? 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於系爭二商標註冊公告後,繼續使用系爭二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是否明知為原告著名之註冊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商標法第68條第3款: 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系爭二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是否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被告二公司有無先使用,而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4.原告得否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 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 ㈣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部分: 1.商標法第68條第3款: 被告二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是否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被告二公司有無先使用,而有商標法第36條第1頊第3款之情形? 3.原告得否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 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 ㈤被告二公司於線上商城左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甲證11)部分: 1.商標法第68條第3款: 被告二公司之線上商城,是否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被告二公司有無先使用,而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3.原告得否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科研市集公 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 ㈥被告銳隆公司之甲證38、39網頁部分: 1.商標法第68條第3款: 被告銳隆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是否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系爭二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被告銳隆公司有無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3.原告得否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銳隆公司為 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 二、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交易法)部 分: ㈠系爭「科研市集」字樣(公司名稱),是否為著名表徵? ㈡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甲證5)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⑴系爭「科研市集」字樣,是否為著名表徵? ⑵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系爭「科研市集」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是否以著名之原告表徵,於同一服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被告科研市集公司使用系爭「科研市集」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許部分,是否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3.原告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前段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對被告科研市集公司為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 ? ㈢被告二公司以「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之名稱成立Facebook粉絲團(甲證6)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被告二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是否以著名之原告表徵,於同一服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被告二公司之Facebook粉絲團,是否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3.原告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㈣被告二公司於線上商城(甲證11)、申請商標(甲證12、14)、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被告二公司於線上商城左上角標示「科研市集有限公司」字樣(甲證11),是否以著名之原告表徵,於同一服務為相同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被告二公司之線上商城販售商品、圖片、排版及内容,是否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3.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被告銳隆公司申請甲證12、14之商標,並對系爭二商標提起異議(甲證13),是否攀附商譽、榨取原告努力成果,而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4.原告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前段、第33條規定(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對被告二公司為訴之聲明第2、3項之請求? 附圖1:原告之系爭二商標 附圖1-1(系爭商標1) 註冊第02031241號 申請日:107年12月6日 專用期限:108年12月16日至118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科研市集 商標權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35類:「網路購物。」 第40類:「金屬處理;剝除塗層;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各式基材切割;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導電玻璃蝕刻;3D列印。」 (甲證4:本院卷一第43頁) 附圖1-2(即系爭商標2) 註冊第02031242號 申請日:107年12月6日 專用期限:108年12月16日至118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科研市集 商標權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 第9類:「心管;試管;恆溫箱;實驗室用層析儀器;實驗室用玻璃乾燥器;燒管;實驗用玻璃瓶;實驗室用水槽;實驗室用冷凍箱;滴瓶;計量用玻璃器皿;實驗室用特製家具;吸量管;化學裝置;化學儀器;實驗室用烘箱;實驗室用爐;分液漏斗;觀察儀器;實驗室用離心機。」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技術性文件撰寫;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科學實驗室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學的諮詢;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 (甲證4: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 附圖2:原告之其餘圖樣 附圖3:被告申請註冊之商標 附圖3-1 申請第108050452號(已分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請日期:108年7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科研及圖 申請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化學試紙、工業用化學品。」 第9類:「實驗室用儀器、燒杯、燒杯蓋、滴管、培養皿、光譜儀、血清瓶、離心管、試管、恆溫箱、實驗室用玻璃乾燥器、實驗用玻璃瓶、滴瓶、計量用玻璃器皿、吸量管、實驗用蒸餾器、化學儀器、顯微鏡載物片容器、電池、電解電池、太陽能電池。」 第16類:「自然科學教具、百科益智學習盒、教學用物理實驗教具、教學用組織學剖面圖、顯微鏡觀察用的生物樣本(教材)、顯微鏡檢查教學用生物切片、教學用紙製模型、教學用模型標本。」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網路購物、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第40類:「金屬處理、剝除塗層、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各式基材切割、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導電玻璃蝕刻、晶圓代工、晶圓蝕刻處理、半導體封裝處理、積體電路蝕刻處理、噴砂處理服務。」 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技術性文件撰寫、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科學實驗室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學的諮詢、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 (甲證12:本院卷一第193至194頁) 附圖3-2(註冊第02061329號) 申請日期:108年10月31日 專用期限:109年5月16日至119年5月15日 商標名稱:RLruilong銳隆光電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化學試紙、工業用化學品。」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網路購物、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甲證32:本院卷二第59至60頁) 附圖3-3(註冊第02118621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科研及圖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17頁) 附圖3-4(註冊第02118622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市集及圖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19頁) 附圖3-5(註冊第02118623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銳隆科材市集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21頁) 附圖1:原告之系爭二商標 附圖1-1(系爭商標1) 註冊第02031241號 申請日:107年12月6日 專用期限:108年12月16日至118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科研市集 商標權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35類:「網路購物。」 第40類:「金屬處理;剝除塗層;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各式基材切割;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導電玻璃蝕刻;3D列印。」 (甲證4:本院卷一第43頁) 附圖1-2(即系爭商標2) 註冊第02031242號 申請日:107年12月6日 專用期限:108年12月16日至118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科研市集 商標權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 第9類:「心管;試管;恆溫箱;實驗室用層析儀器;實驗室用玻璃乾燥器;燒管;實驗用玻璃瓶;實驗室用水槽;實驗室用冷凍箱;滴瓶;計量用玻璃器皿;實驗室用特製家具;吸量管;化學裝置;化學儀器;實驗室用烘箱;實驗室用爐;分液漏斗;觀察儀器;實驗室用離心機。」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技術性文件撰寫;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科學實驗室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學的諮詢;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 (甲證4: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 附圖2:原告之其餘圖樣 附圖3:被告申請註冊之商標 附圖3-1 申請第108050452號(已分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請日期:108年7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科研及圖 申請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化學試紙、工業用化學品。」 第9類:「實驗室用儀器、燒杯、燒杯蓋、滴管、培養皿、光譜儀、血清瓶、離心管、試管、恆溫箱、實驗室用玻璃乾燥器、實驗用玻璃瓶、滴瓶、計量用玻璃器皿、吸量管、實驗用蒸餾器、化學儀器、顯微鏡載物片容器、電池、電解電池、太陽能電池。」 第16類:「自然科學教具、百科益智學習盒、教學用物理實驗教具、教學用組織學剖面圖、顯微鏡觀察用的生物樣本(教材)、顯微鏡檢查教學用生物切片、教學用紙製模型、教學用模型標本。」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網路購物、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第40類:「金屬處理、剝除塗層、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各式基材切割、依據客戶委託及指示之規格從事導電玻璃蝕刻、晶圓代工、晶圓蝕刻處理、半導體封裝處理、積體電路蝕刻處理、噴砂處理服務。」 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技術性文件撰寫、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科學實驗室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學的諮詢、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 (甲證12:本院卷一第193至194頁) 附圖3-2(註冊第02061329號) 申請日期:108年10月31日 專用期限:109年5月16日至119年5月15日 商標名稱:RLruilong銳隆光電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1類:「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化學試紙、工業用化學品。」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 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網路購物、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甲證32:本院卷二第59至60頁) 附圖3-3(註冊第02118621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科研及圖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17頁) 附圖3-4(註冊第02118622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RL銳隆市集及圖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19頁) 附圖3-5(註冊第02118623號) 申請日期:109年8月7日 專用期限:110年2月1日至120年1月31日 商標名稱:銳隆科材市集 商標權人:鋭隆光電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第21類:「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玻璃;玻璃管;強化玻璃;耐熱玻璃;反射玻璃;抗輻射玻璃;觸控面板用未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觸控面板用強化玻璃;顯示器面板用未加工玻璃;顯示器面板用半加工玻璃;表面覆有帶電導體的玻璃;濾光玻璃;安全玻璃;彩色玻璃;半加工汽車玻璃;非建築用半加工矽玻璃;合成導電玻璃;非建築用未加工玻璃板。」 (甲證14:本院卷一第2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