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富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瑜
- 被上訴人
- 林冠谷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