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未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被上訴人 林冠谷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