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陸意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林國清律師 劉允正律師 吳承芳律師 輔 佐 人 劉慧雯 被 上訴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吳振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