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蘇茂璿、徐金澤、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上訴 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