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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林洲富

抗告人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相對人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法定代理人
Carl King、Conrad Arnander
相對人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e Systeme AG)
法定代理人
Tim Ohnemuller、Dr. Bernd Grunes
共同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等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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