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海上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相 對 人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法定代理人 Carl King、Conrad Arnander 相 對 人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e Systeme AG) 法定代理人 Tim Ohnemuller、Dr. Bernd Grunes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等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