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16號抗 告 人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宗 抗 告 人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仁和 抗 告 人 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湘麗 上3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相 對 人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代 理 人 陳信瑩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