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谷端 義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原 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 李儀珊 被 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用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俊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