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林慶焜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被 告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