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焜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興
- 被告
-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志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衡律師
- 被告
-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