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傑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佩櫻方博琦 劉孟涵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