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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何中泰

  • 原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被   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何雨璠 王全成 高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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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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