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被 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何雨璠 王全成 高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