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杜綉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原 告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被 告 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榮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被 告 昇陽自行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和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