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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原告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第二項上訴聲明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三項上訴聲明為排除侵害之請求(仍屬財產權訴訟,惟其上訴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萬元,合計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為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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