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辰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雷定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