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Whoborn Inc.、Youngsik Bae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原 告 Whoborn Inc.(韓國商候本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Youngsik Bae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黃國彰律師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松浦秀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陳初梅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