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 原告
- 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 王葆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懷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雯律師
- 被告
- 睿點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振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黃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