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葆華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原 告 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王葆華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鄭懷君律師 陳曉雯律師 被 告 睿點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黃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