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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林國瑞

  • 原告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嘉翔
  • 被告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子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原   告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 原   告 胡嘉翔 胡語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被   告 黃子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 月5 日、2 月9 日分別具狀陳報有關被告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簡介、108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到院,有卷附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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