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 原告
- 施文富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告
- 蔡志華
- 被告
- 蔡志華即加美企業社
- 被告
- 蔡金秤
- 被告
-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琪
- 被告
- 劉宗全
- 被告
- 富發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學嵇
- 被告
- 呂紹楠
本件原已指定技術審查官為簡妥芸,因案情需要,爰再指定技術
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共同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