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 原告
- 王榮南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南英律師
- 輔佐人
- 徐金澤
- 被告
-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候献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
- 共同輔佐人
- 李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候献忠、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由被告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