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榮南、徐金澤、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候献忠、李柏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原 告 王榮南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告 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候献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娜瑩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共 同 輔 佐 人 李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候献忠、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由被告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