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原 告 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峻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 被 告 程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平 被 告 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立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第4 項假執行聲請之範圍包括訴之聲明前3 項,於訴訟進行中縮減為僅針對金錢給付即聲明第1 、2 項部分,被告無意見(本院卷第238 頁),核符前揭規定,予以准許。 貳、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 一、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㈠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622370 號「椅子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程源塑膠有限公司(下稱程源公司)所設計、製造、販售予經銷商即被告德芝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德芝寶公司),並對外販賣之辦公椅上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下稱系爭產品),已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侵權。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1 及2 項、第96條第1 至3 項、第97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並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㈡系爭產品利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義內容為其設計基礎,僅是將第一齒排相對該按鈕齒排呈現可單向滑動之角度設計,而在使用時多一種使用方法,亦即可選擇按壓該按鈕件而直接施力使該按鈕齒排離開該第一齒排;或拉動該頭枕而間接施力該按鈕齒排使之離開該第一齒排,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E 文義讀取。系爭專利於各國之對應申請案皆與臺灣核准範圍一致並經實體審查後核准在案;且系爭專利之對應大陸案於審查時其對比文件包含有「乙證2 」及「與乙證3 技術大致相同之甲證8 」,並經判斷後仍認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相較於該些對比文件應具專利要件。乙證2 、3 結合未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雖同屬辦公椅領域,但二者間結構關係及設置原理完全不同,各自對應揭露之具體技術手段於實際製程中亦無結合或置換可能性,故乙證2 、3 之結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聲明:⒈被告程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德芝寶公司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且應予回收並銷毀。⒋就聲明第1 、2 項,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程源公司及德芝寶公司)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程源公司製造販賣予德芝寶公司之系爭產品的滑動件上下移位,均需藉由按壓按鈕件使按鈕齒排移位離開第一齒排,而其滑動件向下移位,因第一齒排及按鈕件齒排之形狀設置,不需按壓按鈕件即可向下移位,只有在向上移位時才需按壓按鈕件,故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E 技術特徵,不構成文義侵權。原告並未舉證其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被告否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程源公司製造販賣及德芝寶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之數量、獲利均不多,原告請求各賠償80萬元,為無理由。 ㈡乙證2 、3 之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與系爭專利均屬相同技術領域,該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以透過乙證2 、3 所揭露的技術進行組合,將乙證3 移動調整的結構,技術組合於乙證2 ,進而讓乙證2 頭枕的高度調整方式轉用乙證3 的結構,即可得到相同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此為簡易的轉化,乙證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㈢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參、本件爭點(本院卷第335頁): 一、專利有效性部分: 乙證2 及乙證3 之證據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而構成文義侵權? 三、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規定請求被告各別賠償損害?金額若干為適當?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習知的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在進行上下調整時,一般是直接施較大力在頭枕上以使其能向上或向下移動,如此施力操作常會產生較大噪音,且需要付出較大的施力,致造成老幼婦孺在操作上之不便(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本院卷第75頁)。 ⒉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椅子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供安裝於一椅背框架上以使該頭枕能相對該椅背框架作上下向移動調整,其包含有一滑動件、一固定件及一按鈕件,其中該滑動件係一上下向延伸之長形體,其上端設有一頭枕連接部供與頭枕連接,其前側面上設有一內凹之內凹空間,該內凹空間上之一側壁上設有一上下向之第一齒排供界定該頭枕上下調整之距離;其中該固定件係可裝卸地設在該椅背框架上,其由一前座部及一後蓋部前後向相對組成,其中該前座部係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內凹之第一滑槽,該第一滑槽之一側壁上設有一按鈕槽以對應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該後蓋部係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內凹之第二滑槽,以使該滑動件可上下滑動地夾設於該前座部之第一滑槽及該後蓋部之第二滑槽之間;其中該按鈕件係可彈性活動地嵌設在該固定件之按鈕槽中並夾設在該固定件之前座部與該滑動件之間,該按鈕件包含一按壓部凸露於該固定件之前座部外供按壓使用,一凸鍵部一體設在該按壓部之一側邊上並朝向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延伸,一上下向之按鈕齒排一體設在該凸鍵部之一側面上以朝向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供可對應嚙合或離開該第一齒排,及至少一彈性部用以提供該按鈕件受按壓後之彈性回復力;其中當該按鈕件被按壓而朝該固定件之按鈕槽伸入時,該至少一彈性部即被壓縮變形,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即會移位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該滑動件即能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位以同步調整該頭枕之上下向位置;其中當該滑動件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之按壓被釋放後,該按鈕件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之彈性回復力復位,使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而再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此時該滑動件即無法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動,該頭枕即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本院卷第76至77頁)。 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專利主要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椅子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供使用者能簡易操作以調整頭枕的上下向位置,且具有低阻抗及低噪音之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本院卷第75至76頁)。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權利範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內容如下: 一種椅子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供安裝於該椅子之椅背框架上以使該頭枕能相對該椅背框架作上下向移動調整,其包含: 一滑動件,其係一上下向延伸之長形體,其上端設有一頭枕連接部供與該頭枕連接,其一側面上設有一內凹空間,該內凹空間上之一側壁上設有一上下向之第一齒排; 一固定件,其係可裝卸地設在該椅背框架上,其由一前座部及一後蓋部相對組成,其中該前座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第一滑槽,該第一滑槽之一側壁上設有一按鈕槽以對應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該後蓋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第二滑槽;其中該滑動件係可上下滑動地夾設於該前座部之第一滑槽及該後蓋部之第二滑槽之間;及 一按鈕件,其係可彈性活動地嵌設在該固定件之按鈕槽上,其包含:一按壓部凸露於該固定件之前座部外供按壓使用;一凸鍵部一體設在該按壓部之一側邊上並朝向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延伸;一上下向之按鈕齒排一體設在該凸鍵部之一側面上供可對應嚙合或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及至少一彈性部用以提供該按鈕件受按壓後之彈性回復力; 其中當該按鈕件被按壓而進入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內時,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即會移位以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使該滑動件能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位以同步調整該頭枕之上下向位置; 其中當該滑動件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之按壓被釋放後,該按鈕件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之彈性回復力復位,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並再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使該滑動件及該頭枕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 二、系爭產品: ㈠原告主張程源公司製造販售予德芝寶公司,並對外販賣之系爭產品即為甲證3 實物,此經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當庭檢視確認無誤(本院卷第239 頁)。 ㈡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為附接至椅子上部之頭枕結構,可供安裝於辦公椅之椅背上,其具有上下調整結構,可供頭枕能相對該椅背作上下之移動調整,該上下調整結構包含:圖1 顯示有一組滑動件、一組固定件及一組按鈕件;該滑動件外型為上下向延伸之長形體,其上端設有一個頭枕連接部供與該頭枕連接,且該滑動件其一側面上設有凹陷部位(內凹空間),該內凹空間上之側面設有上下向之齒排結構(第一齒排);該固定件可與辦公椅之椅背相互安裝及拆卸,該固定件包含前座部及後蓋部,兩者相對組成,其中該前座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滑槽(第一滑槽),該第一滑槽之一側壁上設有一按鈕槽以對應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該後蓋部具有朝向該滑動件之滑槽結構(第二滑槽);其中該滑動件係可上下滑動地夾設於該前座部之第一滑槽及該後蓋部之第二滑槽之間;該按鈕件具有支腳,而可彈性活動地嵌設在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另具有按壓部,凸露於該固定件之前座部外供按壓使用,並有凸鍵部一體設在該按壓部之一側邊上並朝向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延伸,以及具有上下向之按鈕齒排一體設在該凸鍵部之一側面上供可對應嚙合或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系爭產品按鈕件之支腳,具有彈性外型(彈性部),可用以提供該按鈕件受按壓後之彈性回復力;系爭產品在按壓該按鈕件以進入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內時,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即會移位以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使該滑動件能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位以同步調整該頭枕之上下向位置;另當該滑動件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之按壓被釋放後,該按鈕件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之彈性回復力復位,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並再「單向」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此時該滑動件及該頭枕「僅單向」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三、被告提出之引證: ㈠乙證2 為西元2007年3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308019 號「座椅之頭枕結構」新型專利案;乙證3 為西元2010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94058 號「椅扶手前後調整裝置」新型專利案。 ㈡乙證2 、乙證3 之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7年3 月2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四、原告主張專利侵權部分之技術爭點分析(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拆解為5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椅子之頭枕的上下調整結構,供安裝於該椅子之椅背框架上以使該頭枕能相對該椅背框架作上下向移動調整,其包含:」;1B「一滑動件,其係一上下向延伸之長形體,其上端設有一頭枕連接部供與該頭枕連接,其一側面上設有一內凹空間,該內凹空間上之一側壁上設有一上下向之第一齒排;」;1C「一固定件,其係可裝卸地設在該椅背框架上,其由一前座部及一後蓋部相對組成,其中該前座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第一滑槽,該第一滑槽之一側壁上設有一按鈕槽以對應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該後蓋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第二滑槽;其中該滑動件係可上下滑動地夾設於該前座部之第一滑槽及該後蓋部之第二滑槽之間;及」;1D「一按鈕件,其係可彈性活動地嵌設在該固定件之按鈕槽上,其包含:一按壓部凸露於該固定件之前座部外供按壓使用;一凸鍵部一體設在該按壓部之一側邊上並朝向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延伸;一上下向之按鈕齒排一體設在該凸鍵部之一側面上供可對應嚙合或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及至少一彈性部用以提供該按鈕件受按壓後之彈性回復力;」;1E「其中當該按鈕件被按壓而進入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內時,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即會移位以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使該滑動件能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位以同步調整該頭枕之上下向位置;其中當該滑動件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之按壓被釋放後,該按鈕件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之彈性回復力復位,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並再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使該滑動件及該頭枕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 ㈡文義侵權分析: ⒈要件編號1A至1D : 依附圖二系爭產品照片所示,系爭產品⑴為附接至椅子上部之頭枕結構,可供安裝於辦公椅之椅背上,其具有上下調整結構,可供頭枕能相對該椅背作上下之移動調整,圖1 顯示有一組滑動件、一組固定件及一組按鈕件;⑵其滑動件外型為上下向延伸之長形體,其上端設有一個頭枕連接部供與該頭枕連接,且該滑動件其一側面上設有凹陷部位(內凹空間),該內凹空間上之側面設有上下向之齒排結構(第一齒排);⑶其固定件可與辦公椅之椅背相互安裝及拆卸,該固定件包含前座部及後蓋部,兩者相對組成,其中該前座部具有一朝向該滑動件之滑槽(第一滑槽),該第一滑槽之一側壁上設有一按鈕槽以對應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該後蓋部具有朝向該滑動件之滑槽結構(第二滑槽),其中該滑動件係可上下滑動地夾設於該前座部之第一滑槽及該後蓋部之第二滑槽之間;⑷其按鈕件,具有支腳,而可彈性活動地嵌設在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另具有按壓部(圖6 ),凸露於該固定件之前座部外供按壓使用,並有凸鍵部一體設在該按壓部之一側邊上並朝向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延伸,以及具有上下向之按鈕齒排一體設在該凸鍵部之一側面上供可對應嚙合或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其中系爭產品按鈕件之支腳,具有彈性外型(彈性部),可用以提供該按鈕件受按壓後之彈性回復力。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A至1D所文義讀取,被告並不爭執(本院卷第240 頁)。 ⒉要件編號1E: ⑴依附圖二系爭產品照片所示,系爭產品在按壓該按鈕件以進入該固定件之按鈕槽內時,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即會移位以離開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使該滑動件能相對於該固定件進行上下向移位以同步調整該頭枕之上下向位置;另當該滑動件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之按壓被釋放後,該按鈕件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之彈性回復力復位,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此時該滑動件仍可單向滑動,使得該滑動件及該頭枕仍未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 ⑵進一步拆解及操作系爭產品實物可知,由於系爭產品第一齒排具有方向性之設計方式,使其排列方向僅供單向嚙合,另一方向則未具有嚙合技術特徵,該結構使得系爭產品固定件向下移位時,無須按壓按鈕件即可向下移位,僅有向上移位時才需按壓按鈕件,亦即,縱使未按壓按鈕件,該滑動件仍可相對移動。相對於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並再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使該滑動件及該頭枕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已明確界定有「嚙合」及「定位」而無法移動、滑動之結構特徵,由於系爭產品第一齒排結構差異導致其無法達成「定位」技術,因此,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⑶綜上,系爭產品固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至1D所文義讀取,但未對應要件編號1E之全部技術內容,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㈢原告主張不可採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E 文義係針對「按鈕件之按鈕齒排」、「固定件之按鈕槽」以及「滑動件之第一齒排」於施力該按鈕件後,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相對「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之位置狀態的變化描述。雖被告抗辯系爭產品僅在向下移動頭枕時須按壓該按鈕件,惟此作法仍屬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E 範圍內之其一態樣,而無礙於系爭產品在作動上完全實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E 的文義描述;系爭產品乃完全利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義內容而為設計基礎,充其量僅係將第一齒排相對該按鈕齒排呈現可單向滑動之角度設計,而在使用時多一種使用方法,主張系爭產品仍為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等云云(本院卷第247 至249 頁),惟查: ⒈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 )或存在(exist )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又「文義讀取」之判斷,應將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若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均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反之,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不符合「文義讀取」(105 年2 月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三章第32頁)。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E 記載「該按鈕件之按鈕齒排也復位並再嚙合於該滑動件之第一齒排上一新位置,『使該滑動件及該頭枕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其已明確界定有「嚙合」及「定位」一詞,即實質具有兩者無法移動、滑動之具體結構限定特徵,此亦可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0015〕段落記載「當該滑動件10在調整至一新位置且該按鈕件30之按壓力被釋放後,該按鈕件30即會藉由該至少一彈性部34之彈性回復力復位(如圖1 、5 、7 中之箭頭D 所示),使該按鈕件30之按鈕齒排33也復位而再嚙合於該軌道件10之第一齒排13上一新位置,此時該滑動件10即無法相對於該固定件20進行上下向移動,該頭枕3 即定位於該調整後之新位置」(本院卷第79頁)進一步確認。 ⒊依拆解及操作系爭產品實物可知,系爭產品第一齒排之排列方向僅供單向嚙合,另一方向則未有嚙合技術特徵,該結構使得系爭產品固定件向下移位時,無須按壓按鈕件即可向下移位,僅有向上移位時才需按壓按鈕件,亦即,縱使未按壓按鈕件,該滑動件仍可相對移動,因此,就系爭專利要件編號E 與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作動及連結關係進行比對後,兩者技術特徵仍不相同,原告主張尚難採信。 伍、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等情不可採,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被告負賠償責任,排除、防止侵害如聲明第1 至3 項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亦應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柒、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