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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何若薇

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無法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0 萬4,000 元,八筆土地全屬持份共有,五坪地是古厝也不值錢,三陽汽車一臺是侵權證物不能賣,我們有在使用不能賣,沒有資金委任律師,律師也不一定為我公道,聲請人說明會更清楚,希望早日開庭,對方要還我公道,請求法官核准救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台聲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26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6 年9 月1 日通知為釋明,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見聲請人名下尚有土地持份及車輛動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更為國際汽車實業社發明人董事長社長,所擁有之發明三件結合一體,未來要申請諾貝爾獎會准許沒理由不准,因為這個會節省很多能源,救地球環保,則有聲請人提出之名片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 頁),可見聲請人主張其為足以獲得諾貝爾獎等級之專利發明人,據聲請人之主張,該專利具有極高價值,聲請人自當因此具有極高之經濟信用,且聲請人身為國際汽車實業社董事長、社長,亦有一定經濟信用存在,自難認聲請人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可言,聲請人主張其係無資力之人,自不足採。聲請人除前開以外,既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自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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