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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3抗告人黃仁傑

4

5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許○○、吳○○、林○○間聲請

6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民暫字第14號),聲請訴

7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民救字第8

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11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12理由

13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14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

15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

16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17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18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民

19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

20。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

21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22三、爰裁定如主文。

23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2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2書記官林佳蘋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9年度民救字第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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