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救字第8號
3抗告人黃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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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許○○、吳○○、林○○間聲請
6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民暫字第14號),聲請訴
7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民救字第8
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11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12理由
13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14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
15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
16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17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18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民
19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
20。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
21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22三、爰裁定如主文。
23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2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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