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暫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暫字第17號聲 請 人 彭武德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相 對 人 台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豐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興朋 相 對 人 民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建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