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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維心陳端宜蔡如琪

上訴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巧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皇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被上訴人
林進源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上訴人
蔡進華
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律師
被上訴人
姜富元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被上訴人
楊桂彰
被上訴人
范又升
被上訴人
唐孝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秋璇
複代理人
陳鈺欣律師
被上訴人
邱士榮
被上訴人
黃廉志
被上訴人
許學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采玲律師
被上訴人
賴聰杰
被上訴人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嫚
被上訴人
林士閔
被上訴人
吳東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複代理人
趙昕妍律師
複代理人
周芳儀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丹茵
被上訴人
夏志豪
被上訴人
林家暉
被上訴人
薛又銘
被上訴人
王品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宇均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心妤

本件原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執行職務,因趙技術審查官業於

111年3月1日歸建,故本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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