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營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傑、孫孝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曾隆 被 上訴 人 孫孝毅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