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鈺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雯 代 理 人 陳進文律師 相 對 人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相 對 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大慶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以108 年度民營抗字第1 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全之電磁紀錄,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目前由本院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7 號審理中。因相對人民事起訴書狀尚涉及本院108 年度民營抗字第1 號保全證據所拷貝聲請人所有之電磁紀錄,記載聲請人已調查或應調查的證據,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有保全證據筆錄(聲證1 )可以釋明,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營業秘密的事業活動,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以108 年度民營抗字第1 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全之電磁紀錄,記載聲請人已調查或應調查的證據,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有保全證據筆錄(聲證1 )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