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張銘晃
- 當事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代 理 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張容珉律師 相 對 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相 對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音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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