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欽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欽文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廖哲瑛律師 林正杰律師 輔 佐 人 兼送達代收人 吳爾軒 相 對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美玲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