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林惠君
- 原告劉昭志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劉昭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與被告笙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嬌月及林家銘當庭達成和解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之同年2 月1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顯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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