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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4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惠君

聲請人
劉昭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與被告笙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嬌月及林家銘當庭達成和解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核無訛,則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之同年2 月1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卷附聲請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顯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是以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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