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9年度民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聲更(一)字第1號 3聲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吳非艱 7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8陳佩貞律師 9蔡毓貞律師 10劉昱劭律師 11輔佐人黃仁浩 12 13相對人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4 15 16法定代理人黃嘉能 17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准就相對人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 20之營業處所如附表所示各型號COF產品之光罩實品取樣,並就其 21數位檔案、產品之訂單、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營業帳 22冊、進出口報單及庫存明細之文書、電磁紀錄,以複製、影印或 23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並交付本院保管。 24理由 25一、聲請意旨略以: 26聲請人為國內著名之驅動IC全程封裝測試廠商,其與相對人 27為國內唯二產製COF產品(ChiponFilm,即捲帶式薄膜覆晶 11載板)之廠商。COF產品形狀與照相底片相似,故一般稱製 2造COF產品之廠商為TAPE廠,其COF產品通稱為TAPE, 3合先敘明。IC設計公司在完成COF機構圖之初步設計後,先 4經封測廠及TAPE廠之協助與建議,完成「線路圖」,而利用 5化學反應製造線路圖案過程,在不同粗細、角度及形狀之線路 6會產生不同作用,故將客戶所需線路放上生產使用的光罩時, 7必須再經過TAPE廠依生產經驗所累積的補償經驗值對線路圖 8作調整,方能轉換為實際用以生產COF之「光罩圖」,故此 9線路調整補償規則係TAPE廠最關鍵的營業祕密之一,甚至連 10委託生產之IC設計公司均無從知悉。 11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 12局)之專利公報知悉相對人於同年6月21日獲准註冊我國第 13I663522號「印刷電路板佈線校正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 14專利),其專利申請日為107年11月20日,登記之發明人為 15○○○、○○○、○○○及○○○,經聲請人檢視系爭專利之16技術特徵,發現與合併於聲請人之欣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17稱欣寶公司)於100年11月之前已研發完成並整理成檔案之 18光罩線路補償規則之營業秘密(聲證6,下稱系爭營業秘密 19)完全相同,有技術比對鑑定報告可參(聲證5)。本案系 20爭營業秘密檔案,係存放於聲請人公司檔案伺服器,並設有存21取權限,僅聲請人公司負責線路補償部門(於欣寶公司時期為22設計工程部,現為捲帶產品部)之同仁,透過公司之電腦終端23機或工作筆電輸入帳號及密碼後,始能按該員工之存取權限讀24取相關檔案資料(聲證7),且依聲請人之「系統使用管理 25作業」辦法,各員工之帳號及密碼不得告知或提供他人使用,26如有外洩,應立即更換(聲證8),足證聲請人就系爭營業 27秘密檔案確實設有保密措施保護。 21系爭專利之發明人全係聲請人或前身欣寶公司之前員工,於1 202、103年間被相對人挖角,包括專門負責繪製光罩圖的設計 3工程部部經理○○○、經理○○○、工程師○○○,以及負責 4研發部門的部經理○○○,此些發明人於聲請人或欣寶公司任 5職時均有機會存取系爭營業秘密,其等自聲請人取得系爭營業 6秘密後,竟將聲請人所有之系爭營業秘密,以相對人名義申請 7專利,違法侵占及使用系爭營業秘密,且因申請專利必須公開 8其技術內容,從而,也使系爭營業秘密喪失其秘密性,嚴重侵 9害聲請人之權益。 10再者,欲製作符合「線路圖」之COF產品,其「光罩圖」設 11計固然不限於單一手法,但相對人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12光罩設計之部門主管均為聲請人之離職員工,熟習以系爭營業13秘密製作光罩圖,且相對人已經將系爭營業秘密用以申請系爭14專利,如其另有其他手法製作光罩圖,則其應以其他手法之技15術內容申請專利保護才是。然相對人申請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16與系爭營業秘密相同,按經驗及論理法則推斷,相對人必然已17將聲請人之系爭營業秘密用以製作光罩圖,並據以製作光罩實18體而使用於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20項COF產品(下稱系爭產 19品)之製程中。 20聲請人已於108年12月13日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由於「 21光罩圖」或光罩實品為該訴訟之重要證據,且「光罩圖」或光22罩實品僅係系爭產品製程中之一項過程及工具,從系爭產品上23無法推測所採用之「光罩圖」或光罩圖案為何,聲請人復無法24透過其他方式取得附表所示20項系爭產品之光罩圖或光罩實 25品,更因「光罩圖」電子檔易遭刪改,光罩實品亦可能遭毀損26或棄置而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縱使相對人日後於訴訟中27自行提出光罩圖或光罩實品,兩造對其是否經過修改及變造恐 31容有爭議,故為確定附表所示20款系爭產品之「光罩圖」( 2或光罩實品)事、物之現狀,聲請人有為本件證據保全之必要 3性。又聲請人請求保全相對人就系爭產品之訂單、出貨單、進 4項和銷項統一發票、營業帳冊、進出口報單等相關銷售資料, 5及庫存明細之文書、電磁紀錄等,係為證明損害範圍等事實之 6重要證據,惟聲請人難以自國內公開市場取得相關資料,且前 7開資料置於相對人支配下,極易為相對人於短時間內變更、湮 8滅,自有保全之必要。 9並聲明: 10請准就相對人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之廠房,就相 11對人製造如附表所示各型號COF產品之光罩圖數位檔案以 12複製、影印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 13請准就相對人設於高雄市○○區○○○○○○區○○○路0 14號之廠房,就相對人所製造附表所示各型號COF產品之光 15罩實體,以每一型號取一件光罩實體封存於鈞院之方式予以 16保全。 17請准就相對人設於高雄市○○區○○○○○○區○○○路0 18號之廠房,就相對人所持有與附表所示各型號COF產品之 19訂單、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營業帳冊、進出口報 20單等相關銷售資料,及庫存明細之文書、電磁紀錄,以複製 21、影印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 22二、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 23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 241項定有明文。又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 25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 26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 27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參照)。準此,證據保全之事由, 41包含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經他造同意予以保全 2證據;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三 3類,各該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類係基於 4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外,第一類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 5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類則重在事證 6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 7集中化之目的。況且,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於89年2月9日 8修正公布,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 9法目的在於促使主張權利之人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 10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 11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 12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 13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 14審理集中化之目的。末按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84條規 15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 16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聲請人應提出證據以為釋 17明,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以審酌應否准許保全證據之聲 18請。 19三、經查: 20系爭營業秘密係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21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 22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 23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24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25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是營業秘密 26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須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之保密措 27施三要件。 51聲請人合併欣寶公司,經准予登記,有科技部新竹科學工 2業園區管理局函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民聲字第50號卷 3─下稱民聲卷第13頁、第15頁)。聲請人主張系爭營業秘 4密係其前身欣寶公司將客戶所需線路放上生產使用的光罩時 5,依生產經驗所累積的補償經驗值對線路圖作調整,以轉 6換為實際用於生產COF之「光罩圖」,並整理成檔案,係 7聲請人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且聲請人已採取 8合理保密措施,業據提出前員工○○○於欣寶公司任職期間 9寄予前員工黃信陽、○○○之欣寶公司設計工程部CAD/CA 10M組底片補償程式資料(民聲卷第87頁至第93頁)、欣 11寶公司資料管控畫面截圖(民聲卷第95頁至第103頁)、 12欣寶公司系統使用管理作業辦法(民聲卷第105頁至第108 13頁)、證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 14雄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3983號、105年度偵字第14438 15、22514號、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偵查時證述相關系爭營 16業秘密有採取保密措施等情(本院109年度民聲更字第1 17號卷─下稱民聲更卷,第157頁至第195頁)及高雄地檢署 18105年度偵字第22514號、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起訴書影 19本(民聲卷第39頁至第65頁),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主 20張之系爭營業秘密係屬營業秘密。 2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系爭專利使用系爭營業秘密,業據提出 22技術比對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民聲卷第67頁至第85頁), 23而系爭專利所載發明人全係聲請人或欣寶公司之前員工,包 24括專門負責繪製光罩圖的設計工程部部經理○○○、經理○ 25○○、工程師○○○,以及負責研發部門的部經理○○○, 26其等於聲請人或欣寶公司任職時均有機會存取系爭營業秘密 27,而○○○、○○○因涉嫌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業經提起 61公訴,有高雄地檢署前開起訴書影本在卷可參;另聲請人受 2託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產品進行封測,發現該等產品 3符合以系爭營業秘密所載進行線路補償調整之情況,亦據提 4出產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民聲更卷第199頁至第228頁); 5又系爭產品之訂單、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營業帳 6冊、進出口報單等相關銷售資料,及庫存明細之文書、電磁 7紀錄等,聲請人無法取得,難以估算相對人之系爭產品如侵 8害系爭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額,堪認聲請人已就聲請保全之 9他造當事人及聲請保全之理由為釋明。 10系爭產品是否侵害聲請人之系爭營業秘密之事實,攸關聲請 11人主張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得否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損 12害賠償額之計算,聲請人聲請保全如附表所示各型號COF產 13品之光罩圖數位檔案及光罩實體,與上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 14性;又系爭產品之訂單、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營 15業帳冊、進出口報單等相關銷售資料,及庫存明細之文書、 16電磁紀錄等,攸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損害賠償金額 17之計算,係侵害系爭營業秘密事件所需之證據,保全上開證 18據得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並有助於本案紛爭解決 19、發現真實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是保全該等證據有 20法律上之利益,而該等證據在相對人支配範圍,非透過保全 21證據之方式洵難取得,實有保全之必要。揆諸民事訴訟法第3 2268條修正理由並衡酌全案情節,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合於 23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24證據保全之方法,乃屬法院之職權,聲請人所主張對主文所示25系爭產品之保全方法、數量,僅供本院參考,至以何種方式達26到保全之目的,仍以本院實際到場保全執行時之狀況為斷,附27此敘明。 71四、另按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 2之一部定其負擔,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法院為命 3保全證據之裁定時,毋須另為訴訟費用之裁定,併此敘明。 4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 5,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1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