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學梅 相 對 人 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恭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張恭懷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全字第5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香港商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抗告人),為依香港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具有涉外因素,惟聲請假扣押裁定程序,其審理未涉及實體爭執,有關准駁假扣押程序之判斷,按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以法院地即依我國法定之。又按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175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業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在本件抗告程序中,即有防止相對人因知悉假扣押聲請而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假扣押之隱密性仍應予維持,自不應使相對人預先知悉假扣押聲請之事,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曾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與相對人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簽訂「《白夜行》全影像翻拍版權轉讓合同」(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公司應將《白夜行》之中國大陸地區獨家電影、電視劇之改作權轉讓予抗告人,轉讓費用共美金150 萬元,抗告人業已匯款人民幣500 萬元(臺灣銀行108 年11月4 日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35計算,人民幣500 萬元折合新臺幣為2,175 萬元)後,相對人公司遂向抗告人主張無法履約,抗告人依系爭契約條款解除契約並要求還款,然屢次催款卻遲無下文,期間相對人張恭懷雖於106 年11月22日以電子郵件主張以動畫電影「好想傳達你的聲音」作為還款交換提案,但始終未能提出授權文件正本,迄今仍拒絕退款。抗告人業已向相對人等提起本案民、刑事訴訟。 ㈡相對人公司取得抗告人所匯美金561,717.22元後,一週內僅剩餘美金17,451.76 元,且並未將前述提領之款項匯至日本○○○○所屬經紀公司,而相對人公司資本額遠低於應返還之金額,且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資產狀況未公開透明,再由抗告人總經理○○○與相對人代理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可見相對人財產狀況均不佳,相對人張恭懷曾有遭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示其還債能力降低,且有多數債權人,另相對人公司近期營運狀況不佳,今年未引進任何一部電影,佐以臺灣影視產業環境持續惡化,形式上觀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且本件債務金額龐大,依社會常情之經驗法則,相對人脫產之可能性高,相對人已逾2 年拒絕還款,難期自動履行債務,本件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假扣押,如認伊之釋明尚有不足,伊願提供擔保以代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聲請准予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175 萬元內予以假扣押,原法院駁回聲請,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規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 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釋明,指當事人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參照),並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5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釋明得使用一切得即時調查之證據方法,包括對造當事人之陳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84 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請求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公司於106 年8 月10日簽訂系爭契約,並已依約匯款人民幣500 萬元後,因相對人公司表示無法履約,抗告人依法解除契約並要求還款,經屢次催款卻遲無下文,期間相對人張恭懷雖於106 年11月22日另提出還款交換提案,惟相對人迄未清償,抗告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同院地檢署提起民、刑事訴訟等情,業據提出《白夜行》全影像翻拍版權轉讓合同影本、代採購三方合約影本、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正本、相對人張恭懷交付之說明函影本、大陸律師○○與相對人公司、張恭懷間之電子郵件、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所提答辯狀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71至81、103 至105 頁)。抗告人提出上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對其請求之原因,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足徵抗告人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解除系爭契約後,迭經抗告人催告相對人公司返還人民幣500 萬元,相對人均藉詞拒絕給付(見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1612號卷,下稱高院卷,第11至51頁),相對人於本案民事訴訟中仍拒絕給付(見高院卷第52至53頁),另參酌抗告人總經理○○○與相對人代理人○○○間之微信對話紀錄,亦可見相對人公司仍未還款(見高院卷第54至79頁)。又相對人公司於取得抗告人匯入之美金561,717.22元後,於一週即幾乎提領一空(見高院卷第53背頁),而經原審調閱相對人財產歸戶資料,相對人公司107 年度所得僅33元之利息收入,並無營業收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亦僅佔本件債權新臺幣2,175 萬元之22 .9%;另相對人張恭懷107 年度財產總額雖有250 萬餘元,然仍與本件債權相差懸殊,且相對人張恭懷前曾有遭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顯示其還債能力降低,恐亦有積欠其他人債務之情事(見高院卷第80、81頁),復參酌前揭微信通訊軟體回覆內容,可知相對人尚須找尋外部資金來清償,堪認相對人並無可供備償之流動現金或可變現資產供其隨時清償債務甚明,加以抗告人主張影視產業景氣不佳,並提出網路新聞「震撼彈!蜜蜂工房怎麼了?車庫娛樂宣布將引進大雄的月球探測記」一文,內容指出相對人公司今年並未取得哆啦A 夢電影公開上映權(多年來首度非由相對人公司擔任臺灣片商),且臉書上多有影迷留言指責該公司一直跳票、取消原定上映的計畫,然無人回應留言(見高院卷第92至背頁),堪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經營結果不佳情事並非無據。是依抗告人所提上開證據,並綜合上情及社會一般通念,足使本院對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信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非全未釋明。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既非全未釋明,縱釋明仍有不足,然抗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揆諸上開說明,應命供相當擔保後准為假扣押。原法院以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而駁回本件假扣押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准抗告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如相對人供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