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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惠君

原告
阿布札比能源 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簡稱ADNOC)
法定代理人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 Hamad Salem Al Darei)
訴訟代理人
許綾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複代理人
吳霈栩律師
被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清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12月14日具狀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敘明兩造業已達成和解,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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