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Oil Company,簡稱ADNOC)
- 法定代理人
-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Hamad Salem Al Darei)
- 訴訟代理人
- 許綾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中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吳霈栩律師
- 被告
-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清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及同年月17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原和解筆錄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阿布札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之記載,應更正為「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