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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端宜

原告
東邦化成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三杉嘉彥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
被告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友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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