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端宜

原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