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原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黃書彥即新富翔商行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