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本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7日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Pearson Education Inc.)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