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睿睿國際有限公司、林佳瑩、洪伊恬即來派對實業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睿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佳瑩 被 上訴 人 洪伊恬即來派對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楚君